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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OK体育网页在线登录差旅费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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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:总则

第一条: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、生活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,根据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,参照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内财行[2006]1294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: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、公杂费。

第三条: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;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制。

第四条: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严格控制带车出差。

第二章:城市间交通费

第五条: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者,超出部分费用自理。

(一)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分别为:

1、校级领导、教授,可乘坐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轮船二等舱、飞机普通舱(经济舱)。

2、学校处级干部、副教授(含具有相当职务、职称者),可乘坐火车(非高速列车)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轮船三等舱。

3、其他人员,可乘坐火车(非高速列车)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轮船统舱。

(二)校级领导正职出差,因工作需要,随行1人可乘坐相同标准的交通工具。

(三)要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高速列车,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确需乘坐者,必须经校长批准。

第六条: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,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,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%给予补助。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,不再给予补助。

第七条:乘坐飞机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1份),凭据报销。

第八条:乘坐长途汽车,凭据报销。

第三章:住宿费

第九条:学校各级别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,在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。

第十条:学校各级别出差人员住宿房价标准每人每天预算上限额分别为:

1、校级领导正职出差,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额:区内旗县所在地为200元;区内外盟、市、地所在地为300元;区内外省府所在地为400元;首都、直辖市为500元。

2、校级领导副职出差,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额:区内旗县所在地为150元;区内外盟、市、地所在地为260元;区内外省府所在地为300元;首都、直辖市为400元。

3、处级(包括其他各级专业技术人员)及其以下人员出差,住宿费上限额:根据出差人员性别构成,按每2人住1个标准间核算房间数及其住宿费上限额,住宿地每个标准间房价上限额,按校级领导副职出差相应住宿地标准间上限标准计算。

第十一条: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、车船机票,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。

第四章:伙食补助

第十二条: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,实行定额包干。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,区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。

第五章:公杂费

第十三条:出差人员公杂费,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、通讯费等支出。

第十四条: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,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制,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,区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4元。

第十五条:带车出差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,公杂费减半发放。

第六章:参加会议等差旅费

第十六条:参加会议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:会议统一收费安排食宿的,凭合法票据报销,但会议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;在途期间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;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。

第十七条:学校在旗县办班,教学及管理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: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;旗县有关单位提供住宿的,不报销住宿费,不提供住宿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在住宿费上限额度内凭票据报销;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0元,不报销公杂费。

第十八条:经学校批准的参加函授学习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:每位参加面授人员每年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,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最低标准执行;住宿补助费在每人每天40元的上限额度内凭票据报销;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20元、一次不得超过20天,超过按20天计算发放。

第十九条:经学校派出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:进修时间1年以内,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,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最低标准执行;进修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(按寒暑假分别扣除45天计算);不报销公杂费。进修时间在1年以上的,每满一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,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最低标准执行;进修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(按寒暑假分别扣除45天计算);不报销公杂费。

第二十条:教职工(离岗人员除外)外地就医,凭市医保办、医院转院等相关证明,经校长批准报销往返车船费,乘坐车船标准及费用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最低标准执行。

第七章:教职工探亲费

第二十一条:教职工报销探亲费基本规定:学校教职工中现役军人配偶,凭对方部队证明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、途中住宿费;已婚教职工每隔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亲(夫妻同在我校的可探望对方父母亲)的车船费、途中住宿费;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、途中住宿费。

第二十二条:探亲费报销仅限教职工探望父母亲,探望祖父母、子女的不予报销。

第二十三条:探亲者乘车、住宿标准:探亲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限定在非高速列车硬座和轮船普通舱(经济舱)。处级以上干部、副高及其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,晚上乘车满6小时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,可乘坐非高速列车硬卧或长途汽车卧铺。探亲者不得乘坐飞机或高速列车,如遇特殊情况乘坐者,按专线车船票、长途汽车票价标准计算交通费。探亲者住宿标准,按本办法出差人员住宿规定最低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:探亲费报销标准:探亲者每次只可报销往返车船票费、住宿费总额与其职务工资加津贴之和的20%之差的部分。

第二十五条:探亲费报销需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。

第八章:调动、搬迁的差旅费

第二十六条:外省市、盟市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工作,在调动、搬迁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报销标准,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出差人员规定标准执行;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、家具等托用费,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,超出部分自理。

第二十七条:与调入我校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(父母、配偶、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)如果随同调动,其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、家具托运费等,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;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,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最低标准报销;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其同行,暂时不能同行的,经学校批准同意可暂留原地,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、以及经批准迁移到我市的被调动人员非同住家属的旅费,均由我校按相关规定报销。

第二十八条:我校教职工调到其他省市、其他盟市工作,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其所调到的单位负责报销。

第二十九条:教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报销规定:经学校批准,学校教职工将原未随本人居住的配偶(非就业人员)及其同住家属迁入我校所在地,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报销。

第三十条: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,其差旅费按照军队后勤部门的有关规定,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、规定标准计算发给,到学校后结算,多退少补,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。

第九章:附则

第三十一条:学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,事先经校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,其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
第三十二条:学校教职工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

第三十三条:出差人员如遇飞机票打折,在不超过城市间交通费与住宿费上限总额的情况下,可乘坐飞机并在限额内报销。

第三十四条: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、自治区、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: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:本办法从发布之起执行。

附件:KOK体育网页在线登录差旅费预算审批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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